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浙江潮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实习期间溺水亡 学生父母索赔偿
通讯员 辛成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本报讯  实习期间,5名学生在杭州钱塘江堤岸趟水时不幸溺水身亡。这5名死者的父母将学校、负责安排实习的人力资源公司及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万余元。昨天,杭州江干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据死者刘某的父母诉称:今年8月7日傍晚6点左右,刘某下班后结伴高某、赵某、李某、王某等9人到钱塘江下沙段散步。当他们走到下沙1号大街南端约800米处江堤边时,看见钱塘江堤岸下面有很多人在散步、趟水,于是他们也一起走到堤岸下面散步、趟水。不料,高某失足陷入暗沟的深水中,李某、赵某、刘某和王某一起过去救他,结果一一掉入深水中,均溺水身亡。
  刘某父母称,2006年5月,陕西省定边县职教中心安排刘某等50多名学生到杭州实习一年。期间,学校委托淳安县某人力资源公司安置实习单位。刘某父母认为,学校和人力资源公司没有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责任。此外,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也应承担责任。为此,刘某夫妇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另4名溺水的学生和刘某为同校学生,当时也一同在杭实习。他们的父母也一起提起了诉讼。